关于交通行政复议的时效性问题

申请交通行政复议的期限一般是六十日内。如果当事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上述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述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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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如果超过了期限,复议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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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因此,行政复议机关有权撤销自己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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